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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3.04.005

消费欺诈的认定及其私法效果

引用
消费欺诈案件中的私法适用争议折射出相关基础理论存在不足.消费欺诈受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重调整,二者之间并非单纯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同时还存在一种交互式的影响.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欺诈的界定分别采用"发生阶段—法律效果"的类型化路径,或以欺诈方式和内容为标准的类型化路径.消费欺诈、"退一"与"赔三"并非固定搭配,且三者的认定均需打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以民法为依据的"退一"分属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消费欺诈与"退一"有关的私法效果还需结合《民法典》合理确定折旧费的返还、要求退货的除斥期间、约定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赔三"的规定没有充分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存在法律漏洞.特殊高价商品的消费欺诈依"赔三"计算的惩罚性赔偿金需进行适当性审查.存在价格补贴时,需以扣除价格补贴后的实际购买价格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消费者、缔约欺诈、履约欺诈、退货、惩罚性赔偿

37

D923.8;F713.36;R197.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AFX016

2023-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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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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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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