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3.04.003
刑事合规的体系化观察及制度建构展望
作用于刑事司法的合规要素,在事先合规模式中体现为单位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在事后合规模式中体现为影响刑事诉讼程序进程的事后弥补,在罪后合规模式中则表现为一种犯罪后果负担.只有在科学确立单位犯罪制度理念的基础上作体系性考量,才能对上述三种刑事合规模式的具体制度构建加以科学合理设计,有效应对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就理念根基而言,"组织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者的刑事责任,应采"三元分离、平行追责"模式;其中"组织体"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属于超越行为责任的归咎责任.据此,事先合规模式的有效实践展开,需要刑法以归咎刑事责任为基础重构单位犯罪成立条件,同时在程序法上明确事先合规有效性的证明要点,并以"被告方和控诉方双证明模式"分配证明责任.事后合规模式的有效运用,则需要刑法以"三元分离"为指导优化单位犯罪主体关系结构,同时在程序法上科学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罪后合规模式的有效运行,则需要以企业刑事责任制度的多层次设计理论为指导,引入"合规缓刑"制度.
刑事合规模式、三元分离、归咎刑事责任、附条件不起诉、合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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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G641;D6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AFX009
2023-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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