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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3.02.008

流量造假犯罪刑法规制核心问题研究

引用
流量造假犯罪整体呈现出上、中、下游相结合的样态.就上、中游犯罪,可分为技术支持和信息支持两类.针对前者,若提供的支持并非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优先考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后者,若通过网络爬虫获取具有公开性的个人信息后提供,入罪不仅需恪守相应技术原理,且需立足于数据维度实现刑法与前置法的协调.就下游犯罪中的抬高身价型造假和诱导消费型造假,宜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和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就相应牵连犯的认定和处罚,宜以牵连关系的判断为核心,先从纵向、横向和纵横结合层面初步判断,然后结合前后行为的行为举止及法益侵害样态进一步判断.若成立牵连犯,再结合刑事政策与罪刑互动解释规则确定是否以重罪从重处断.

流量造假、技术支持、信息支持、抬高身价型造假、诱导消费型造假、牵连犯

37

D924.3;G641;G420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21SFB4040

2023-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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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37

202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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