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方式下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的教义学分析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4781.2022.05.006

网络支付方式下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的教义学分析

引用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居于财产犯罪相关问题研究的首位.传统以行为人的行为手段、行为对象等为区分标准的观点,不能妥当解决两者的区分问题.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致使财产发生损失的处分行为,不仅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教义学基础,也是区分的唯一标准.处分意识、处分的自愿性和即时性为正确区分这两种罪名提供了具体路径.其中处分意识既是核心要素,又是区分的第一步;任何有意识地发生并直接导致经济损失的自愿行为、容忍或疏忽都应被理解为因欺诈而获得财产的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处分的自愿性可作为进一步的区分标准,在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扣押案件中尤其应注意这一点.处分的即时性是指被害人的财产不需要行为人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就会立刻减少.行为人在被害人没有自我损害的情况下,必须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才能造成财产损失的,不能定性为诈骗.

网络支付、盗窃罪、诈骗罪、处分意识、自愿性、即时性

36

D925.2;F832.51;R197.1

2022-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5-7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36

2022,36(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