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2.01.002
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的选择权
《民法典》第178条规定的选择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行使该选择权的后果,是确定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中间责任,保障被侵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全面实现.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继续坚持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的规则,剥夺了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的选择权,有悖于《民法典》第178条规定的规则.程序法应当认定侵权连带责任诉讼的性质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建议废止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保障被侵权人享有的这一选择权,切实保护好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连带责任人;被侵权人;选择权;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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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重点研究项目21FXA004
2022-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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