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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1.02.001

《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制度立法得失之我见

引用
《民法典》物权编之“用益物权”分编在新旧制度取舍上的“变”与“不变”,体现了立法者保守与进取并存的矛盾立场:用益物权种类体系和具体规则构建中对“物权法定”的坚守与缓和并存;引致条款虽欲构建灵活开放的规则体系,但众多“脱实向虚”和“以虚向实”的条款设计却适得其反;居住权入法和热点制度缺失的鲜明对比表现出新旧制度入法标准的模糊和错位.居住权入法体现了《民法典》的时代作为和保障人民居住需求的人文关怀,但居住权因其权能特征对以住宅为客体的权利利用体系的冲击不可避免.为应对此种冲击,居住权的“得丧变更”规则有待补全且配套政策尚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仍以国有建设用地为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未入法眼.《土地管理法》作为《民法典》的引致对象,虽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问题上亮点突出,但受限于公权主导的现实而难有所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彰显,仍有待其私权回归及完整规则构建.

用益物权、居住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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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1

202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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