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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1.01.009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不正当目的"抗辩研究——《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引用
为平衡股东权利与公司利益,《公司法》赋权公司以具有"不正当目的"抗辩股东的查阅会计账簿请求权.由于《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抽象且原则,就其司法适用仍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实证研究发现,各级法院在多个审判焦点问题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类案不类判"的现象,背后则是"同法不同释".关于"不正当目的"的规范完善与司法裁判要恪守三个基本原则:整体把握目的正当性规则体系,不能孤立、片面视之;明确定位司法有限介入原则,准确解释、审慎适用"不正当目的"条款;完善委托中介机构查阅、限制所获信息的用途等事中和事后规制措施,最终达成各方利益的平衡.

股东查阅权、会计账簿、不正当目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

35

D920.0;TF535.2;F06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A044

2021-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9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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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35

202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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