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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1.01.007

逃税罪中的行刑反转条款:原理与解释

引用
逃税罪中的初犯免责条款,本质上是行刑反转,背景是针对行政犯的行刑协同共治,目的既在于避免再次刑事犯罪,也在于避免再次行政违法,从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在解释这一条款时,应当基于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紧密联系,将接受责令改正纳入到"接受行政处罚"的考量中,建立"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二元互补型行政法治理结构,确保合规的实现.解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时,需建立审查机制,确保在惩罚效果保留的前提下发挥出反向激励效果.审查结果必须经过刑事诉讼程序作出,审查对象是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实际效果,在行为方式上应体现为行为人主动参与.通过解释,对逃税罪的治理最终应形成"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刑事惩罚"的梯度结构.

逃税罪、行刑反转、行刑协同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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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17ZDA126

2021-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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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35

202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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