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认定——以对《民法典》第1209条、第1212条的研读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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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1.01.003

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认定——以对《民法典》第1209条、第1212条的研读为中心

引用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了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则,但并未明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在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中,过错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表现为注意义务的违反.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认定逻辑为:应尽注意义务——能尽注意义务——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损害.过错具体类型表现为机动车不适驾和驾驶人不适格两个方面,并且仅限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禁止驾驶类情形",不包含"方便管理类情形".其中机动车不适驾仅需与损害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即可,但是驾驶人不适格则需与损害之间具备相当因果关系.擅自驾驶情形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应以其是否对机动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为认定标准,具体过错表现形式依不同类型之擅自驾驶分而定之."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的适用会导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条款的空置,应然理解是,机动车使用人欲寻求责任分担,需证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欲求免责,需证明其主观实然不知或应然不能知晓机动车不适驾或驾驶人不适格.

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管理人、租借机动车、自动驾驶、擅自驾驶、人车分离

35

本文系2019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审判研究专题重点项目"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司法裁判法律问题研究";2018年度山东省高校科研计划项目人文社科类一般项目"人工智能背景下新型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2021-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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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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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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