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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0.03.010

自然人刑事责任、公司刑事责任与机器人刑事责任

引用
机器人刑法的建构,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解决机器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现有的研究以公司刑事责任作为媒介,以此论证,同样作为非自然生命体的机器人亦可以承担罪责.然而,以现行法中已经出现的责任主体(自然人与单位)为线索,对刑事责任概念的学术史梳理后不难发现,这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径:传统刑事责任强调伦理非难性;公司刑事责任并非其它,只是作为集合体的领导集体的责任(Gesamtverantwortung),人在伦理上的可非难性仍是公司刑事责任概念的核心;机器人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奇点理论缺乏科学依据,技术伦理的限制决定,机器人反控人类纯属杞人忧天,机器人刑法的建构实无必要.机器人刑事责任概念之下,应当重点关注人的责任问题,即如何在相关自然人(设计者、制造者、使用者)与社会之间合理分配风险.

刑事责任论、自然人刑事责任、公司刑事责任、机器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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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全球性合规风险背景下刑事合规制度建构的方法及其边界研究”19CFX039

2020-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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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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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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