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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0.02.001

独立保证的相关问题探讨

引用
独立保函只能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该保函才是有效的,而其他的主体出具的独立保函是无效的.独立保函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宜认为其是对保证合同从属性的突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事实上是承认了一种全新的不同于保证的担保方式,而非对既有保证制度的突破.既然独立保证效力上独立于基础关系,其部分排除从属性,因此,在独立保证中,保证人行使抗辩权要受到严格限制.独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也有权对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在独立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情形下,债务人应无条件地负有偿还保证人所支付金额的义务.

独立保证、保函、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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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18ZDA143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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