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0.01.004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土地经营权概念及规则的妥当构造
“三权分置”并非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为承包权与经营权.同时,土地经营权也不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权利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应当被界定为,由集体土地所有权所派生的,以特定集体土地为客体,并以农业性经营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在《民法典分则(草案)》的基础上,应当将土地经营权作为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以专章专节形式纳入物权编的用益物权规范体系之中.
“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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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研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人文社科专项项目“法经济学视野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法律机制研究”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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