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0.01.002
论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律效果
《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第二句以除外规定的立法技术,确立了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原则与例外.处分包括事实上处分与法律上处分.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事实上处分,构成一般侵权行为,但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应对监护人作父母与其他监护人的区分.以法律行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第35条第1款第二句应理解为对代理处分的限制性规定,逾越法定限制的代理处分构成无权代理.法定代理在构造上迥异于意定代理与法人代表制度,被监护人享有优先于交易相对人的受保护地位.为兼顾相对人的交易安全,民法典对法定代理权的范围、行使、限制或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并把对被监护人利益影响较大的法律上处分规定为须经批准的行为,比较合理.
财产监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法定代理、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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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研究”13BFX082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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