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9.04.008
认罪案件证明标准层次化研究——基于证明标准结构理论的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以控辩对抗为根基构建的传统证明标准理论面临挑战.证明标准僵化是历次程序简化改革效果不彰的根本因素,司法责任制改革事实上又不断推高证明标准,从历史经验看,能否正确对待证明标准问题,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成效.认罪在一定范围内要求被告人责任自负,也要求重新认识口供依赖问题,加之利益衡量与错案风险的评估、证明标准的差异化在实践中的现实运作,及国外认罪案件证明标准差异化的经验,有必要检讨我国一元化的刑事证明标准.由于缺乏对证明标准结构的解析,以往讨论证明标准层次化的主张面临司法伦理与可行性难题.证明标准包含主客观两个方面,二者并不完全对应,存在主线与辅线之别.我国证明标准的主线应从客观方面转为主观方面,这是探讨证明标准层次化的基本前提.在坚持主观确信“不变”的同时,在认罪与不认罪案件、轻重不同的认罪案件及特别类型的认罪案件中,对客观方面的证据印证程度应区别对待,即证明标准层次化仅是客观方面的层次化.通过类型化走向精准化,应是证明标准的未来之路.
认罪、认罪认罚从宽、印证、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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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隐蔽性证据虚假补强问题研究”15BFX096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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