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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9.04.003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法之问

引用
人工智能在发明创造活动中的作用类型和作用程度不尽相同,包括机器辅助生成发明、人机合作生成发明和机器独立生成发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代表性类型主要是基因编程、人工神经网络、机器人科学家.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专利法带来诸多挑战.一是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可专利主题.对于开放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申请,尽管存有争议,但给予其专利保护是可以预见的世界潮流.当下应明确人工智能专利的排除领域,包括有悖公共秩序的发明、不属于技术方案的发明等.二是人工智能专利权主体的界定.现行专利法以“人类发明者中心主义”为基本原则,秉持人的主体性与智能机器客体性的基本立场.但是,人工智能从辅助人类创造到独立进行创造将会成为可能,未来法律似应从发明人与专利权人“二元主体结构”出发,承认“机器发明人”这一法律事实,并参照职务发明专利、雇佣发明专利有关规定,赋予人工智能的投资人或雇主单位以专有权利.三是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可专利性标准.专利授权的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认定,在人工智能时代都应有所调整,例如新颖性标准中的“现有技术”判断、创造性标准中的“普通技术人员”识别、实用性标准中的“实际效果”评价等.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可专利主题、专利主体资格、专利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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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日本东京知识产权研究所资助中日专家合作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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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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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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