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9.04.001
民法典视野下“本人沉默视为同意”规则的再造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本人沉默视为同意”有三个意涵:“默示追认说”虽因《合同法》催告规则的完善而被废止,但“默示授权说”与“表见授权说”仍可证立.《民法总则》虽未沿袭该规则,但是“默示授权说”功能可被第140条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所涵盖;“表见授权说”则可被纳入第172条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容忍型表见代理的正当性在于,因本人有意地以可归责方式创造(如交付公章给行为人)或维系(如纵容行为人多次重复交易)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本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人却不予否认.鉴于交易第三人对权利外观具有合理信赖,本人应承受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容忍型表见代理主要适用于商事交易.
本人沉默、默示追认、默示授权、容忍代理、表见代理、权利外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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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民商合一体例下代理制度的反思及其构造”阶段性成果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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