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放权”意图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实施——基于《宪法》第100条第2款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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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9.03.008

“谨慎放权”意图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实施——基于《宪法》第100条第2款的考察

引用
2018年修宪新增关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第100条第2款,具有鲜明的“谨慎放权”意图:在下放地方立法权的同时,实施以《立法法》为基础的合法性控制,以及作为兜底性保障的合宪性控制.前者从基础、目的、原则、范围、程序五方面展开,但却面临控制机制科学性、控制制度实效性、制度协同回应性等现实诘难.后者在党的领导不断强化的时代背景下展开,通过“不抵触”和“报批准”两大核心机制协调放权与控权的均衡关系,依托科学、规范的甄选标准的构建,贯彻“谨慎放权”的基本立场和央地关系的基本原则,明确合宪性审查程序的法定主体、职责分工和程序机制,借助增设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东风”,最终实现相关改革的不断深化.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谨慎放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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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级立法权实施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17SFB3011;北京市2017年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计划、国家民委第四批中青年英才培养计划的阶段性成果

2019-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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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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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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