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9.03.007
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侦查人员的程序性被告身份
近年来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改革频繁发生,侦查人员的出庭身份也经历了由侦查机关代表向程序性被告的转变.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侦查人员的法庭职责是代表侦查机关作出情况说明,之后则是陈述取证行为细节并且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如此的转变被看成是保障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实质运行的关键.但是由于法律条文和相关理念的限制,辩方对于侦查人员的当庭质证仍难以实现,侦查人员依然以代表性身份出庭.特殊的出庭身份为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导致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运行不畅.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应当调整真实至上的诉讼观念,并取消被告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的条件限制,保障法庭质证的有效进行.
侦查人员出庭、非法证据排除、情况说明、有效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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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刑事庭审质证规则研究”16BFX079
2019-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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