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保险金请求权时效制度——以责任保险为制度背景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4781.2019.02.008

论责任保险金请求权时效制度——以责任保险为制度背景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8条的核心问题在于,在理赔确定日之前,时效尚未起算,该请求权无法实现,或该诉权无法行使.应当遵循我国1995年《保险法》的规定,依据责任保险金请求权消灭时效进行规制.同时,将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20年长期时效作为责任保险金时效制度的一般规定.投保责任保险的目的中包含被保险人转嫁纠纷处理过程纷扰的需求,我国现行的责任保险制度未显现被保险人的这一合同目的.应当规定保险人参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责任认定过程的抗辩制度,规定保险人参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过程的和解参与制度.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金请求权、消灭时效、保险人抗辩义务、保险人和解参与义务

33

吉林大学种子基金项目“应对气候变化风险之保险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2016ZZ048

2019-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4-8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33

2019,33(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