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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8.02.002

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实体法评释

引用
指导案例33号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恶意串通合同无效规则的典型案例.在构成要件上,该案维持了对主观要件“恶意串通”的综合判定方式,但对客观要件“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认定并不妥当.在法律效果上,一方面,该案未能准确把握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相对无效性质;另一方面,也未能恰当解释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并且正因对此处无效性质的理解有误,以致未能厘清恶意串通规则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体系界分.这两项制度的差异不在于证明标准或主张期限,而在于规范功能与适用范围.在保全第三人一般金钱债权的场合,仅应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指导案例33号的积极意义可能是提示了应进行一项漏洞补充,即有必要时,债权人可以在行使撤销权后直接行使代位权.

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相对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指导案例33号

32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综合系统研究”16ZDA068

2019-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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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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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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