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抑或“零售”——《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与内容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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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8.01.006

“批发”抑或“零售”——《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与内容评析

引用
《民法通则》具有详细地“零售民总”与简要地“批发民分”的双重定位.“编纂民法典”是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延续第三次民法典起草“批发”改“零售”的最后阶段,由《依法治国决定》及时地实现了“零售”改“批发”的历史阶段转化.1997年的《刑法》修订实质上是“编纂刑法典”,比照“编纂刑法典”,编纂民法典行使的是《宪法》第62条第3项规定的“修改权”而非“制定权”.“两步走”编纂民法典的立法计划实质上是“两步批发”民法典,即第一步“先行批发”民法总则,第二步“后续批发”民法分则.《民法总则》兼具“批发”和“零售”的双重性质.《民法总则》的大部分条文是“批发”《民法典·总则编》,分为“确定批发”和“暂定批发”两类.《民法总则》的少数条文直接或者间接地“零售”了《民法典》分则各编规则,是及时应对政治决断、社会舆论和实践需要的立法反应.

《民法总则》、编纂《民法典》、批发、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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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改革研究”16JJD820015;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项研究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核心价值观研究”SCULAW0303的中期成果,博士生龚健、吴涛为本文写作收集了相关资料,在此一并致谢

2019-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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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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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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