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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7.06.008

行刑一体化视野下的矫正体制架构——写在《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之际

引用
征求意见中的《社区矫正法》逆转了社区矫正体制演进的方向.《社区矫正法》(草案)拒绝从矫正概念中推导矫正部门所主张的“制服效应”应予肯定,将惩戒决定和执行权交还公安机关的结论却违背了行刑一体化思维和权力运行规律.本着打破监禁刑执行困局即扩大假释的初心,矫正体制仍应继续在以下层面转型.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全面承担社区矫正职能并非秀出权力肌肉,消除管理权与惩戒权间隙旨在明确行为与责任的逻辑关联,令惩戒设而少用;决定短期震慑性监禁处分的权力移交区县级社区矫正部门,既有效支持基层矫正活动又能节制惩戒冲动,但替代现行治安拘留做法无须在区县级矫正部门专设拘禁场所和配置司法警察,指定轻警戒型监狱承担三至十天震慑性监禁任务,只涉及警察权内部分配而非扩张,而且自由刑执行机制运行更顺畅;基层矫正人员是不可或缺的执法力量,由其承担督导和帮扶综合职能,继续优化和规制手机定位技术,社区矫正才可能名至实归.

行刑一体化、社区矫正、体制、职能

31

D9 ;S22

2018-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7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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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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