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的私法地位之辨识——《物权法》第30条的解释论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4781.2017.05.010

违法建筑的私法地位之辨识——《物权法》第30条的解释论

引用
违法建筑的私法地位,尤其是物权法地位是讨论违法建筑治理问题的逻辑起点.基于《物权法》第30条而得出违法建筑仅有动产所有权、占有权,甚至无权利的认识在逻辑与价值上均有不妥;而试图通过扩大解释的方法将“违法建造”包含在“等事实行为”之中的论证思路亦难成立.就规范属性而言,应将《物权法》第30条视为具有概括条款性质的转介规范,其旨在形成与纷繁复杂之建筑管制规范的沟通.基于财产权保障和比例原则,我们不宜将建筑管制规范直接转换为所有权不发生的私法规范.相反,承认违法建筑的不动产所有权地位,在公法与私法上均具意义,故有必要正面肯定违法建筑的登记能力.

违法建筑、《物权法》第30条、转介规范、财产权保障、比例原则

31

D92;D91

2016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地票交易试点的比较研究”16SFB3033的一项成果

2017-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93-10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31

2017,31(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