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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7.02.002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关系视角下的网约车立法——基于《立法法》与《行政许可法》的分析

引用
2016年下半年大量出台的中央和地方网约车立法的法制基础问题引发学界热议,而中央与地方行政许可权划分的诠释视角则诚值关注.作为网约车规制核心立法的《暂行办法》,其自身的法律依据并不稳固,其中的部分条款也存在违背《行政许可法》和《立法法》之嫌.作为部门规章的身份,也导致其难以成为地方网约车立法的适格授权主体.即便有《暂行办法》的授权,地方网约车立法在行政许可设定依据和权限上的瑕疵也无法修复.而基于法律原则体系之观察,则凸显了网约车立法具体规范设计方面的诸多疑义.未来,应当在强化中央立法原则性控制、反恩文件治理模式、改革央地立法权配置的基础上,促进自上而下的传统规制策略向上下并举新思路的转变,最终实现网约车规制体系的优化与完善.

网约车、地方立法权、立法法、行政许可法、法律原则

31

D92;D90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法律问题研究”11AFX010;中央民族大学2016年度青年教师科研专项项目“《立法法》修改与新时期民族立法的发展问题研究”2016KYQN03

2017-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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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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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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