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6.05.009
量刑责任概念的理解与适用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一直把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的主要根据,但是,由于其存在定义含混、结构不清、评价笼统等缺陷,所以,量刑论应当以“量刑责任”取代“社会危害性”作为首要基准.量刑责任是对犯罪严重性程度的可谴责性与可罚性评价,它与刑事责任、答责性之间有着明显区别,因此,必须分阶段地考察量刑责任和量刑预防,借助量刑方法论的科学运用使其逐步代替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并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实施.提倡量刑责任的概念,有利于充分发挥量刑基准的功能与合理评价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社会危害性、量刑责任、引入路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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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D9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湖北省农村基层干部受贿罪量刑规范化实证研究”CCNU16A06029
2016-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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