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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6.01.010

论“航空运输总条件”的合同地位与规制

引用
“航空运输总条件”是航空运输合同的核心,补充、修正客票和其他合同形式的不足,为节约航空交易成本和保护弱势相对人权益而成为航空领域典型的格式条款.“航空运输总条件”不能自动订入合同,须由航空承运人一方明确提出并经旅客同意方能订入.因“航空运输总条件”个别条款的公正偏离和致害风险,《民用航空法》应增补规制条款,明确民航局的核准权限和审查的具体办法,司法应充分发挥终极控制功效,消费者协会应利用审核权、建议权和诉权等方式参与社会控制.

航空运输总条件、旅客、行李运输条件、货物运输条件、航空运输合同

30

D92;F30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际空难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14FFX049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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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30

201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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