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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5.02.013

文书提出义务的实践与反思——以劳动争议为视角

引用
从司法实务中的常见案例出发,可以发现本应适用文书提出义务来解决的案件,裁判者却不恰当的运用了证明责任裁判的方式.这种并非个案的情况说明司法实务对于“文书提出义务”这一民诉法概念还处于非常陌生的境地.这种义务实际上是指持有文书且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或第三人,因举证人将该文书作为证据方法使用,而负有将其提出于受诉法院以便法院进行证据调查的诉讼法上的义务.尽管它与证明责任概念很容易被混淆,但实际上二者在性质与后果、主体与依据、目的与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以解释论的视角看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包括劳动程序法)上并不缺乏文书提出义务的相关规范,但需要就这种义务的概念表达、适用范围、适用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补充与完善.

文书提出义务、证明责任、文书提出命令、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

29

D91;D92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合同法上的证明责任问题研究”14CFX034

2015-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2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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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29

201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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