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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4.03.001

中国公司法真的能“孵化”私募投资吗?——一个基于比较法语境的法经济学分析

引用
实证和经验研究证明,发达的证券市场、低税率的简单税制、适应市场的破产法和健全的司法体系是形成活跃私募市场的四大主要因素.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中国的资本市场以银行为中心,包括公司治理、投资者权利保护、法律实施和司法制度在内的法律体系很不完善,从而无法在理论上培育和“孵化”私募投资活动并给予其强有力的制度支持.然而,令人惊奇的是,中国的私募投资活动异常活跃,吸收私募投资额在世界范围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本文试图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以公司法为视角,分析起源于美国硅谷的私募投资在中国的环境下存活、成长并“成功”的个案.更为宏大的主题是,中国的公司法与美国式的私募投资如何共生相长.

私募投资、公司法、外资规管

28

F83;R19

作者感谢上海市教委“东方学者”计划、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以及2013年度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项目13TS03对本课题研究的资助,并感谢Iris Chiu;袁彦国香港城市大学对本文初稿提出的有益建议

2014-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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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28

201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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