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4.02.007
我国公司法建构中的国家角色
考察公司制企业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现代公司制并非单纯源自商人实践.不管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特别是中国的公司制度变迁中,国家在其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在中国,重农抑商的传统思想与自古以来因官商关系形成的国家对商业的深入渗透,并加之中国特色的国企问题,造就出中国公司法的一种独特结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企业所有制及法人本质的争论,从侧面反映出国家与公司之间、国企改革与公司法之间的盘根错节.因为不得不囊括国有公司与私人公司,因此需要建构兼具包容性、融合性的公司法律制度体系.国有背景公司的特殊出身和股权结构以及治理模式存在浓厚的意识形态元素和官商文化气质,需要公司法作出差异性的制度应对,以便契合中国国情.国家角色在公司法制的演变中会持续发挥作用,但其功能也会适时调整,近期公司法的修订中国家应当集中关注强化国有公司治理制度、推进公司社会责任的诉讼机制发育及因应资本约束软化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体系.
公司法、国家角色、国有公司、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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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F83
2014-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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