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3.06.008
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下的人格权立法模式——兼论否定一般人格权立法
立法者面临的选择困难有两种,其一是技术层面,其二是价值层面,人格权立法模式属于技术层面问题,更应该从立法技术角度进行分析和选择.德国的一般人格权是在过时的法律思维与法学方法的障碍下,通过不恰当的方式产生的,其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着严重的路径不当、概念不明、逻辑不清的弊病,是立法技术逻辑与价值逻辑背离的产物,在我国民法体系下应该做“其他人格利益”的解读.我国在人格权的立法模式上应采取具体人格权利与其他人格利益保护的一般条款相结合的示例形式,这样不仅能使立法技术习惯和形式体系统一,还能使法官的“自由与约束”达到很好的平衡.
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立法技术、立法价值、一般人格权、人格权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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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我国民事立法中价值判断和选择方法研究”09YJA820028
2013-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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