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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3.05.002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

引用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及其效力不仅决定了自身的行使方式和效力,也深刻地影响到权利人利益受保护的程度.在“期待权说”“请求权说”“形成权说”等代表性学说中,形成权的定性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高度吻合,是更值得采纳的主张.对于因优先购买权行使而形成的“一股多卖”行为的效力,“无效说”、“附法定生效条件说”、“效力待定说”和“可撤销说”都存在理论和实务上的缺陷和不足,而“有效说”只否定向第三人实际转让股权的效果而不否定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既实现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第三人利益,是更为可取的选择.面对因优先购买权产生的利益冲突,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与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之间,法律的天平应向后者倾斜.

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形成权、一股多卖、善意第三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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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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