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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3.02.017

论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完善

引用
涉外物权客体宜与我国民法和特别法上物权的客体保持一致,在调整物权本体关系的同时,在范围上应涵盖并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和“运输中动产物权”即使引入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自治,也应加以限制,不得损害第三人的权利.对于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既要包括有价证券体现的权利的法律适用,又要考虑有价证券本身的物权的法律适用;既要考虑到有价证券直接持有体制下的法律适用,又要顾及有价证券间接持有体制下的法律适用.在承认域外物权既得权的同时,更要注重对于内国财产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以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法律适用法、涉外物权关系、法律适用、准据法

27

D92;D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国际经济纠纷的司法解决:秩序重构与法律对策"12YJA820016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3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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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27

201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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