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重构: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兼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46条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4781.2013.02.012

反思与重构: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兼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46条

引用
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并非《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规定.为防止垄断发生,平衡各方利益,使公众可以欣赏到多种版本的录音制品,该项法定许可应予保留.为了保障法定许可功能的实现,理应删除“声明著作权保留”规定.“修改草案”第46条设立的“报备”制度并不能起到利益平衡的有效作用,实无保留的必要.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宜暂缓引进,因此,“修改草案”第48条应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27

D92;DF4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8-10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27

2013,27(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