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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3.02.003

论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治理模式——从压制型到回应型的转变

引用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政府执政能力面临严峻考验,但相关部门仍然习惯运用“压制型”模式予以应付.“压制型”治理模式以行政法“管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以追求社会的“刚性稳定”为目标,以行政单方“强制措施”为手段,在实践操作中已呈现诸多合法性危机.根据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状况,并反思地方政府治理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一种新的群体性事件治理模式——“回应型”治理模式势在必行.“回应型”治理模式以相对人有序参与为手段,以“平衡论”作为理论基础,将维护社会“韧性稳定”作为终极目标.该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从根源上实施风险防范、危机处理和权益保障.为将“回应型”治理模式合法化,行政法需要在微观层面进行严谨缜密的制度设计,而关键是建构相对人有序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的程序制度.

群体性事件、压制型模式、回应型模式、相对人参与

27

D63;D03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11-0745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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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27

201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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