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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3.01.012

乌木所有权的归属规则与物权立法的制度缺失——以媒体恶炒发现乌木归个人所有为视角

引用
吴高亮发现乌木后,认为应当取得所有权.于是,媒体先是叫屈,继而放大政府与民争利是一种“选择性执法”的观点.乌木属于埋藏物,而非吴高亮理解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专家认为的天然孳息.乌木被发现于承包的集体土地之内,意味着乌木埋藏的“埋藏物空间固定”、“埋藏物环境”等环境性因素的存在,作为至关重要的一个前置性因素,与古生物化石、矿产资源、文物的核心区别是代表的利益差别.《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无主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在《物权法》第114条处理中倒退为按照遗失物处理,媒体不适当地为主权先占理论张目,扩大废弃物捡拾侵权、采蘑菇、挖奇石的资源合理利用的非正当推演逻辑,是缺乏媒体社会责任的表现.

埋藏物乌木、环境性因素、与民争利、发现者所有、社会责任

27

D92;DF5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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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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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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