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个人还是家庭——以婚姻家庭的保障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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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个人还是家庭——以婚姻家庭的保障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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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中,引入家庭纳税申报制度是讨论的焦点之一。该制度在外国的实施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其制度价值、立法考量、制度架构、实施效果等对我国是否引入这一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该制度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否能够兼容,其应有的制度价值能否实现,其固有的制度缺陷如何予以弥补等等,应当成为我国采行该项制度的重要考量。

家庭课税、单位量能课税

26

D923.9(中国法律)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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