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托原则与土地环境损害赔偿的甄别标准
作为英美法系的一项古老原则,公共信托原则指的是政府应当保障社会公众能实现对环境资源所应当享有的权益,有时出于公共利益不得不使个人的财产权利作出一定的让步.但公共信托原则的适用经常与美国宪法的公用征收条款发生混淆或冲突,特别是如果事前政府并未获得财产所有权,却实际上由于对私人财产造成环境损害而侵犯了私人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享有的权利,政府是否应当向财产所有者赔偿损失,这就涉及公共信托原则与反向征收的甄别.二者甄别标准的确定需要对一系列相互冲突的范畴进行权衡,如社会的经济发展目标与环境资源保护目标、私人所有权与公众对环境资源的正当权益、公民的生存权利与环境权利等,不同的案例凸现不同的社会需求,因而需要彰显的价值目标亦各有区别.
公共信托原则、土地环境损害、反向征收、公共利益、私人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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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2(经济法、财政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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