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权过度限制的损失补偿制度——以"禁摩令"案为例
财产的价值在于利用.对财产权进行限制,以至财产权人无法利用其财产时,虽无征收之名,却有征收之实.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财产权并未被剥夺,财产权人不享有征收补偿请求权.此外,由于限制财产权的行为具有合法性,财产权人无法请求国家赔偿.如何保护财产权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手段,不无疑问.以"禁摩令"反映的社会问题为切入点,深入研究财产权限制及补偿问题,有助于完善损失补偿体系并保障财产权人的利益.
财产权、禁摩令、过度限制、合理限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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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调整研究"05&ZD025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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