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实体法完善
商业贿赂犯罪不是一个确定的罪名,而是对应我国刑法中多个罪名.这样的立法符合国情,也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精神.但在罪名体系、罪状设定、刑罚设定和犯罪形态等问题上需要借鉴该公约的内容进行完善.具体应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犯罪,适当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罚金刑的数额应当更加合理,取消贿赂犯罪的死刑,并增设资格刑种.
商业贿赂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立法完善、私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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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刑法)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反腐败犯罪的刑法完善--以商业贿赂为视角2007016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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