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执法中的和解制度研究
和解制度在反垄断法实施中运用十分广泛,这主要是因为和解制度特别契合反垄断法的自身特点,存在明显的积极功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相对人之间缔结和解契约应符合"有关事实状况或者法律观点不确定且难以查明"这一基本前提,同时和解必须有利于公共利益.实践中,协商和解过程依循非正式程序进行,为防止执法机构滥用公权力,必须重视对和解契约的监督.
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解制度、非正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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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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