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游走于无限与有限责任之间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制度设计虽然对无辜的合伙人以提供有限责任保护方式,使之具有了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优势,但是,同时也加大了交易相对人的风险和司法成本.它的责任二元化构造中,所确立的二元责任在合伙人之间具有不确定性、交替互换性.二元责任既有纵向又有横向配置,其立足点是执业合伙人有无过错.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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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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