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完善——由一起死亡保险合同纠纷所引发的思考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之时,未要求被保险人书面确认,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人又以被保险人未履行确认手续,合同无效为由拒赔.若判令合同无效,则支持了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若判令合同有效,则与法律规范冲突.本文从一起保险案例着手,分析了保险法两大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同时结合外国的先进立法例,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关于两原则规定的建议.
保险法、最大诚信、保险利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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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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