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兼对《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解读
破产原因是债务人是否被宣告破产的关键,其破产原因的法律界定影响着破产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功能的发挥.从破产原因的一般理论出发,借鉴国外破产原因的立法规定,反思我国1986年破产法中的破产原因,进一步解析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2条,将破产原因区分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停止支付两种,分别适用于债务人自愿提出破产申请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
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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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2(经济法、财政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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