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国追缴职务犯罪所得相关制度研究
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追缴犯罪所得做出相关的规定,但尚未形成较为系统的追缴犯罪所得制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腐败犯罪资产追缴与返还机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专门的犯罪所得立法还有较大差距,不利于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开展追缴职务犯罪所得国际司法合作.应当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追缴腐败犯罪所得机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成熟的专门立法,建立和完善中国追缴职务犯罪所得制度,从而为全面开展境外追赃提供法律支撑.
追缴职务犯罪所得、司法合作、缺席审判、没收资产返还
21
DF613(刑法)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06SFB3013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