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归附之主体——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12条、33条、53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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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归附之主体——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12条、33条、53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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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灵魂,也是保险法的独特范畴,其所应归附的主体如何影响着保险利益法律规则设计的合理性及其防止道德危险功能的发挥.而保险合同的权利结构决定着保险利益所须归附的主体,所以在设计保险利益主体规则时,必须明了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归附主体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保险法上关于保险利益主体的规则存在着诸多失误,这会影响人们通过保险合同实现其生活目的,妨碍保险利益规则防止道德危险功能的发挥.在未来保险法修订时,立法者须在确切理解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应归附主体之间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相应修改.

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保险利益

20

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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