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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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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不是实证法上的权利,而是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在民法上的反映与保护.权利一方面具有与他人划清界限的功能,同时也可以让主体通过对权利的支配以获得利益.对于人的属性应当定位于保护而非支配,故应对"身体、健康、生命"等规定不受侵犯及侵犯后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罗列一系列权利.因此,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没有必要单独成编.同时,法人不应具有人格权.

人格权、法人人格权、民法典

19

DF523(民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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