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生活场域中的集体财产:从权力到权利
我国目前的农村集体财产处于由行政权力与村社干部权力交织而成的权力网络之中,集体所有权变成残缺的、异化的所有权.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集体所有权应当是蕴涵了主体独立、平等、意志自由等私法价值理念的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行政权力对集体财产不必要的束缚应逐步解除;为了防止所有权的异化,应当赋予集体所有权一定的程序性内涵,为其设置一套有效的运作程序;此外,应设置相关规则防止集体所有权压制农民作为个体对集体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
集体财产、所有权、权力、乡土生活场域、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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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笔者承担的2003年度吉林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我国公有财产制度的物权法改造>的阶段性成果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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