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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态犯罪论要--实现持有型犯罪的科学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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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的发展,治安形势的变化,促成了犯罪个体智能程度的提高,社会整体生存风险的加大,由此赋予了持有特定物这种静止状态即可构成犯罪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这种全新的构罪机理所带来的是刑法中行为基本价值与面貌的变迁.传统的危害行为针对的是行为人的身体动静行止,持有针对的是人对物的控制支配这种特殊事态.至此,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外延包括行为性危害行为和事态性危害行为两大类.前者违反刑法的行为性规范:其中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是作为,违反命令性规范的是不作为;后者违反刑法的事态性规范,即法典以"非法持有"罪状表述、实质是就行为人与特定物所处的某种事态本身予以刑罚处罚,形成犯罪的另一类--事态犯罪.

事态性行为、事态犯罪、行为性刑法规范、事态性刑法规范

19

DF611(刑法)

本文接受东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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