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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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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如唐代律令)对契约的规制或指导,在总体上是:部分的民间事务靠习俗调整,部分的则由法律调整.国家承认"私契"的地位,并承认它的规则.有关借贷契约的法律和契约实践表明,契约内容和契约活动是在法律规制下进行的.国家通过受理(官为理)、不受理(官不为理),表达契约自由的限度;并有质物处理、保人责任等程序性的和实体权利义务的设定;律令规定往往是相衔接的.但在实践中,契约内容对法律又有遵守与抵触两种情形同时存在.在契约的履行方式、利息限制、质物交付与处理、保人代偿等问题上,这种冲突都比较明显.契约中还有"抵赦"条款,专门应对国家对私人债负的赦免效力问题.

古代契约、国家法、唐代法律、借贷契约

19

DF092(法的理论(法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重大项目: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01JAZJD820001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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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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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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