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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立法构造--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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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体系是一种二元结构,土地用益物权被分为国有土地用益物权与集体土地用益物权.这种二元结构具有很大的弊端,应当以私法语境中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取代土地所有制概念作为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逻辑支点,将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整合为建筑用地使用权与农业用地使用权,同时增设派生性土地用益物权(土地租用权)与辅助性土地用益物权(地役权).

用益物权、土地用益物权、所有权、所有制、民法典

18

DF521(民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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